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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
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
厭氧反應器宜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也可采用復合厭氧反應器(UBF)、厭氧過濾器(AF)、折流式厭氧反應器(ABR)等。
產品類別: 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
產品名稱: 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
更新時間: 2022-10-14 06:11:31
產品型號: 厭氧反應器宜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也可采用復合厭氧反應器(UBF)、厭氧過濾器(AF)、折流式厭氧反應器(ABR)等。

  全國服務熱線:【152-4428-9576】


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


  我國畜禽種類眾多,可以分為為豬、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等33種。下面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畜禽污水處理的方法以及關于畜禽污水處理工藝有哪些的具體內容。

  1預處理

  1.1一般規定

  1.1.1畜禽養殖場廢水處理前應強化預處理,預處理包括格柵、沉砂池、固液分離系統、水解酸化池等。

  1.1.2采用模式Ⅰ工藝處理養牛場糞污時,預處理應設有糞草分離、切割和混合裝置。

  1.1.3處理養雞場糞污前,應先清除雞糞中的羽毛。

  1.2格柵

  1.2.1廢水進入集水池前應設置格柵。

  1.2.3當污水量較大時,宜采用機械格柵,柵渣應及時運至糞便堆肥場或其他無害化場所進行處理。

  1.2.4格柵的技術要求按GB 50014—2006的有關規定執行。

  1.3沉砂池

  1.3.1處理養雞場或散放式奶牛場廢水時應強化沉砂池設置;其他養殖廢水處理可使設置的集水池具有一定的沉砂功能,不單獨設置沉砂池。

  1.3.2沉砂池的設計參照CJJ 64—1995第3.3條的有關規定。

  1.4集水池

  1.4.1厭氧處理系統前應設置集水池。

  1.4.2集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最大日排放量的50%。

  1.4.3集水池的設置應方便去除浮渣和沉渣。

  1.4.4處理食草類動物糞污時,應增加集水池容積,使其具有化糞的功能。

  1.5固液分離

  1.5.1固液分離設備可選用水力篩網、螺旋擠壓分離機等,應根據處理水量、水質、場地、經濟情況等條件綜合考慮選用,并考慮廢渣的貯存、運輸等情況。

  1.5.2當采用螺旋擠壓分離機時,宜在排污收集后3 h內進行污水的固液分離。

  1.6水解酸化池

  1.6.1進水經固液分離后、進厭氧處理系統前,根據工藝要求宜設置水解酸化池。

  1.6.2水解酸化池容積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進水經固液分離的,水力停留時間(HRT)宜為12~24 h。

  2厭氧生物處理

  2.1一般規定

  2.1.1厭氧生物處理單元通常由厭氧反應器、沼氣收集與處置系統(凈化系統、貯氣罐、輸配氣管和使用系統等)、沼液和沼渣處置系統組成。

  2.1.2厭氧反應器的類型和設計應根據糞污種類和工藝路線確定。

  2.1.3厭氧反應器容積宜根據水力停留時間(HRT)確定,計算見下式:V Q=×HRT

  式中:V—厭氧反應器的有效容積,m3;Q—設計流量,m3/d;HRT——水力停留時間,d。

  2.1.4當溫度條件不能滿足工藝要求時,厭氧反應器宜按下列要求設置加熱保溫措施:

  a)宜采用池(罐)外保溫措施;

  b)宜采用蒸汽直接加熱,蒸汽通入點宜設在集水池(或計量池)內,也可采用厭氧反應器外熱交換或池內熱交換。

  2.1.5厭氧反應器設計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厭氧反應器、沼氣凈化利用系統的防火設計應符合GBJ 16中的有關規定;

  b)厭氧反應器應設有防止超正、負壓的安全裝置及措施,安全裝置的安全范圍應滿足工藝設計的壓力及池體安全的要求;

  c)厭氧反應器應達到水密性與氣密性的要求,應采用不透氣、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內壁及管路應進行防腐;

  d)厭氧反應器應設有取樣口、測溫點;

  e)應根據工藝需要配置適用的測定氣量、氣壓、溫度、pH值、糞水量等的計量設備和儀表;

  f)厭氧反應器應設有檢修孔、排泥管等。

  2.2進水不經固液分離(糞尿全進)的厭氧生物處理

  2.2.1厭氧反應器宜選用全混合厭氧反應器(CSTR)、升流式固體反應器(USR)和推流式反應器(PFR)。

  2.2.2宜采用中溫(35℃左右)或近中溫消化,有其他熱源利用的可采用高溫(55℃左右)消化。

  2.2.3中溫條件下,當總固體含量w(TS)<3%時,厭氧反應器的水力停留時間(HRT)不宜小于5 d;總固體含量w(TS)≥3%時,不宜小于8 d。

  2.2.4宜采用一級厭氧消化,根據不同工藝,也可選用二級厭氧消化。

  2.2.5不同厭氧反應器的設計宜滿足下列要求:

  a)全混合厭氧反應器(CSTR):1)平面形狀宜采用圓形;2)應設置攪拌系統;3)攪拌可采用連續方式,也可采用間歇方式。

  b)升流式固體反應器(USR):1)宜采用立式圓柱形,有效高度6~12 m;2)應選用合理的布水方式,以保證液體均勻上升,避免短路、勾流。

  c)推流式厭氧反應器(PFR)宜采用半地下或地上建筑。

  2.3進水經固液分離的厭氧生物處理

  2.3.1厭氧反應器宜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也可采用復合厭氧反應器(UBF)、厭氧過濾器(AF)、折流式厭氧反應器(ABR)等。

  2.3.2宜采用常溫發酵,但溫度不宜低于20℃。

  2.3.3厭氧反應器的水力停留時間(HRT)不宜小于5 d。

  2.3.4采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時,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根據經濟性和場地情況考慮確定反應器的平面形狀,宜采用圓形或矩形池。

  b)應綜合考慮運行、經濟等情況確定反應器的高度,不宜超過10 m,反應器有效高度(深度)宜為7~9 m。

  c)宜設2個以上厭氧罐體,單體體積不宜超過2 000m3;當處理量較大時,宜采用多個單體反應器并聯運行。

  d)進水系統的設計應確保布水均勻,避免出現短路等現象。

  e)三相分離器的設計應確保水、氣、泥三相有效分離,出水含泥量少。

  2.4沼氣凈化、貯存及利用

  2.4.1厭氧處理產生的沼氣須完全利用,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經凈化處理后通過輸配氣系統可用于居民生活用氣、鍋爐燃燒、沼氣發電等。

  2.4.2沼氣的凈化、貯存按照NY/T 1222—2006第8.5條、第8.6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2.5沼液、沼渣處置與利用

  2.5.1沼渣應及時運至糞便堆肥場或其他無害化場所,進行妥善處理。

  2.5.2沼液可作為農田、大棚蔬菜田、苗木基地、茶園等的有機肥,宜放置2~3 d后再利用。

  2.5.3采用模式Ⅰ和模式Ⅱ處理工藝的,沼渣、沼液應全部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3好氧生物處理

  3.1好氧反應單元前宜設置配水池,使厭氧出水與水解酸化池的一部分污水進行混合調配,確保好氧工藝進水的生化需氧量與化學需氧量的比值ω(BOD5/COD)≥0.3。

  3.2宜采用具有脫氮功能的好氧處理工藝,如具有脫氮功能的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氧化溝法、缺氧/好氧(A/O)等生物處理工藝。

  3.3除氨氮時,完全硝化要求進水的總堿度(以CaCO3計)/氨氮的比值宜≥7.14;脫總氮時,進水的碳氮比(BOD5/TN)宜>4,總堿度(以CaCO3計)/氨氮的比值宜≥3.6。7.3.4好氧池的污泥負荷(BOD5/MLVSS)宜為0.05~0.1 kg/(kg?d),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MLVSS)宜為2.0~4.0 g/L,其他有關設計、配套設施和設備參考GB 50014—2006及相應的工藝類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

  4自然處理

  4.1一般規定

  4.1.1根據可供利用的土地資源面積和適宜的場地條件,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適宜的自然處理工藝。

  4.1.2自然處理工藝宜作為厭氧、好氧兩級生物處理后出水的后續處理單元。

  4.1.3宜采用的自然處理工藝有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穩定塘技術。

  4.2人工濕地

  4.2.1適用于有地表徑流和廢棄土地,常年氣溫適宜的地區。

  4.2.2應優化濕地結構設計,慎重選用潛流式或垂直流人工濕地,選用時進水SS宜控制為小于500 mg/L。

  4.2.3人工濕地系統應根據污水性質及當地氣候、地理實際狀況,選擇適宜的水生植物。

  4.2.4表面流濕地水力負荷宜為2.4~5.8 cm/d;潛流濕地水力負荷宜為3.3~8.2 cm/d;垂直流人工8 HJ 497—2009濕地水力負荷宜為3.4~6.7 cm/d。設置填料時,可適當提高水力負荷。7.4.2.5冬季保溫措施可采用覆蓋秸稈、蘆葦等植物。

  4.3土地處理

  4.3.1采用土地處理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3.2土地處理的水力負荷應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列范圍取值:慢速滲濾系統水力負荷0.5~5.0 m/a,地下水最淺深度不宜小于1.5 m;快速滲濾系統水力負荷5~120 m/a,淹水期與干化期比值應小于1;地表漫流系統年水力負荷3~20 m/a。

  4.3.3土地處理設計時,應根據應用場地的土質條件進行土壤顆粒組成、土壤有機質含量調整等。

  4.4穩定塘

  4.4.1適用于有湖、塘、洼地可供利用且氣候適宜、日照良好的地區。蒸發量大于降雨量地區使用時,應有活水來源,確保運行效果。

  4.4.2穩定塘宜采用常規處理塘,如兼性塘、好氧塘、水生植物塘等。

  4.4.3塘址的土地滲透系數(K)大于0.2 m/d時,應采取防滲處理。

  4.4.4穩定塘系統設計可參考CJJ/T 54的有關規定執行。

  5消毒

  5.1畜禽養殖廢水經處理后向水體排放或回用的,應進行消毒處理。

  5.2宜采用紫外線、臭氧、雙氧水等非氯化的消毒處理措施,并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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