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餐飲行業越來越多,隨之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漸突顯。那么,主管部門應當如何監管餐飲行業存在的環境問題呢?餐飲行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是否都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呢?
一、餐飲行業可能引發的環境問題
餐飲行業快速發展,油煙、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會隨之增加;油煙凈化設施等的使用可能會產生噪聲;餐飲行業在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會產生一些生活廢水、包裝袋、生活垃圾等。
二、對餐飲行業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監管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首先,認定責任主體。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及個人。
其次,確定違法行為。《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5.1規定:“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根據該規定,可以確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涉及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安裝了油煙凈化設施,但在操作期間未正常運行;安裝了油煙凈化設施,操作期間也正常運行,或者采取了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但是經監測,超標排放。
最后,明確處罰主體。餐飲服務業的處罰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
三、對餐飲行業產生噪聲的監管
餐飲行業產生的噪聲應為社會生活噪聲。對噪聲的監管可依據《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應當注意的是,上述規定的處罰主體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四、對餐飲行業產生生活垃圾的監管
生活垃圾為固體廢物。對生活垃圾的監管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應當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中的處罰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除此之外,餐飲行業中不免還存在其他的環境違法行為。因此,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力度,通過定期巡查、群眾舉報等方式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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